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唯赞”)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增加5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额度,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加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概况
(一) 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投资收益。
(二) 投资品种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固定收益凭证、通知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有保本预定的投资产品等。
(三) 投资额度及期限
新增单日余额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新增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2024年10月30日起12个月内。
(四) 资金来源
自有闲置资金。
(五) 授权与实施方式
在决议有效期、投资额度、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发行或发售合格理财或投资产品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选择合格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关于自有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和管理使用。
二、 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新增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中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但不排除受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发生市场波动的情况,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 公司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分析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自有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自有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将在确保不影响公司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增加5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额度,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2024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同时,适度增加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拟增加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与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61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61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32,148,08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32,148,08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6,958,56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7373%,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051,43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262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21年11月15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32,148,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356%,涉及9名股东,将于2024年11月15日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林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对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段颖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晓昱、张力军、唐波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对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曹生标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唯赞投资、博英维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 发行人控股股东诺唯赞投资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 唯赞投资、博英维投资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林及段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晓昱、张力军、唐波及曹生标、控股股东诺唯赞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唯赞投资及博英维投资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1、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承诺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承诺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承诺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承诺人违反承诺减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上市流通相关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发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32,148,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356%
(二)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 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一)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919,801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文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凯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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