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销银行购买基金后大幅亏损能否向相关机构起诉索赔?近日,判决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厘清了投资者和代销机构相关的权责。
原告李某因房屋拆迁获得100万元左右拆迁款。根据李某自述,他将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因为不会使用相关电子产品,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均是银行网点客户经理帮忙操作。
2021年6月,李某表示需要将原理财产品赎回购买新的理财产品,在一位新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公募基金,金额50万元。
购买基金后,该产品持续下跌,原告李某陈述截至2023年5月29日实际损失约15.88万元。判决书显示,诉讼发生时,李某仍未赎回相关产品。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29日,上述公募基金净值下跌31%。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购买公募基金的过程中,银行营销行为是否合规。
银行辩称,李某长期在该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有充分的能力使用银行APP,李某实质上也进行过多次自行操作购买,案涉的基金产品为李某自行操作购买,并非在银行柜台通过客户经理购买,每一步购买流程在APP中均有风险提示,且有要求李某在手机上自行书写相应知悉的文字。银行提供了案涉理财产品购买操作视频,对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过程进行了演示。
另外,被告李某的风险评估等级为平衡型,平衡型客户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低、中低、中等三级,而上述公募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此外,原告李某认为,他曾要求客户经理帮忙赎回遭到拒绝,且客户经理要求其继续持有观望。
对此,银行方面辩称,李某与支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基于金融常识,告知其略微波动一般是正常现象,但并未强制要求其不得售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并非通过线下营业场所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而是通过电子渠道,即其手机网上银行操作购买,购买过程需按网络平台提示进行分步操作、确认,银行方面提交了案涉理财产品购买操作视频,证明购买过程中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详尽展示。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银行网点客户经理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购入案涉理财产品。
综上,李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视为自主购买行为,李某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未达到其预期收益而要求银行支付损失、利息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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