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1月27日成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据此开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组织、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共48条内容。
(一)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基金定位、原则和方针、管理与监督部门职责、经费来源、评审专家管理等。
(二)规划与组织
包括发展规划与项目指南制定、依托单位注册条件和职责、分类评价制度等。
(三)申请与评审
包括申请条件、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合作、申请材料要求、初步审查、不予受理复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基金委审定、公示、不予资助复审、回避与保密等。
(四)资助与实施
包括签订项目任务书、经费实行包干制及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进展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管理、项目档案、继续资助的条件、尽职免责、资助成果标注、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监督与管理
包括监督评估及绩效评价,对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评审专家的管理,资助成果宣传,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
(六)附则
包括特别说明、实施时间等。
三、政策特点
(一)优化自然科学基金的定位和资助导向,突出北京基础研究优势和特色
一是明确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二是明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支持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三是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合作,依托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
(二)细化完善自然科学基金运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机制
一是完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明确依托单位服务科学技术人员、负责科研诚信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捐资,规范联合基金的运行管理。
(三)加强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推动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一体部署
一是明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总体定位,加强对职业早期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二是进一步破除项目申请人的学历和资历限制,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更广阔平台;三是注重提升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话语权”,在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编制以及项目评审上,提高青年专家参与比例,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决策咨询作用。
(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支持基础研究的条件和环境
一是优化申请与评审流程。实行承诺管理制度和容缺受理制度,为相关申请人留足补救空间;二是优化资金管理方式,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并减少资金随人才流动的程序壁垒;三是在项目申请和验收阶段实行分类评价制度,探索实施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非共识项目筛选等项目组织方式。四是允许申请提前验收,并明确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等提交要求,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本市实施转化。
(五)提高监督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对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分工,促进基金运行效能提升;二是完善对基金运行管理方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细化对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追责方式;三是提高对依托单位管理的规范性与精准度,优化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参与人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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