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希尔顿酒店。图/希尔顿酒店官网截图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汤先生以钻卡会员身份入住某希尔顿酒店,后遭酒店监控调查是否入住,并因晚上“夜不归宿”被多收3000元差价。
目前,3000元“罚款”已原路退回,酒店所属希尔顿集团也针对汤先生接下来的行程赠送了一些额外礼遇,事件似乎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但酒店对媒体的回应却似是而非,其中是非仍需梳理。
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酒店通过监控调查“夜不归宿”,是否侵犯住客隐私?对此,酒店给出的回应是:“这是保护会员权益,做的基础内部审核。”
酒店将调取监控,定性为“基础内部审核”,而做内部审核的目的,被说成“保护会员权益”。哪怕这样的说法属实,就能赋予监控调查以正当性了吗?为某种看似正当的目的而调取监控,与保护住客隐私之间该如何平衡?
隐私是一切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具体到住宿环节,一个人入住酒店,自然不希望让任何人知道自己行踪,包括酒店。从住客角度,行踪即是隐私。
不过,并非所有隐私,都要无限制保护,当某些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方权益,权益方就需要做必要让渡。比如,从酒店安全角度,酒店可以也应该装监控,必要时可以调看。对此,住客有责任认可、容忍。
这次纠纷还有一个背景:按照酒店规定,会员入住期间违规转让会员礼遇,将支付500元/晚的差价费用。汤先生入住前,也做了上述承诺。而调看监控,是确认住客是否违规转让的手段之一。
“必要时可以调看”“确认是否违规的手段之一”,这些决定了包括酒店在内,对住客的监控调查并不绝对禁止。然而,从保护住客隐私角度,也必须明确:对“必要”应做严格认定;而“手段之一”更意味着,监控调查不能成为确认住客是否违规的常规手段。
之所以要这样明确,是因为一旦对住客监控调查可以像这次纠纷一样不受限制,那么,每一个入住酒店的人,从入住那一刻起, 都将毫无隐私可言。这太可怕了。
那么,酒店对“夜不归宿”住客所收取的差价,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
汤先生在该酒店开了2间房,连着3个晚上“夜不归宿”,按照每晚500元一间计算,酒店从他交的押金中扣了3000元。收费凭据上写的“房费”,但汤先生根据个人感受将其说“罚款”,似乎更准确——因“夜不归宿”而被“罚款”。
按照汤先生入住前的承诺,只有入住期间违规转让会员礼遇,酒店才可以要求支付差价。就是说,只有“夜不归宿”,而没有转让他人的事实,酒店要求支付差价的条件并不满足。3000元“罚款”有些草率。
而从根源上,这种承诺本身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违规转让支付差价,是酒店向会员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格式条款无效。据此,即便汤先生真的把房间转给他人,酒店要求其支付高额差价,也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
出于安全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考虑,酒店监控调查住客“夜不归宿”,并非完全不可理解。但作为服务提供者,酒店有责任保障作为消费者的住客隐私。企图通过以侵犯隐私权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只能是缘木求鱼。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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