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在体育馆被马蜂蜇了?
还住院治疗了?
体育馆只退还价款
不赔偿住院费用
让我们看看灵武法院是如何解决
这起“蛰”出来的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6月,原告张先生前往灵武市某私人体育场运动,夜间在场馆房间内休息时被马蜂蜇伤颈部,次日一早在张先生的要求下,场馆工作人员陪同其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要求其住院治疗及在家观察,张先生因颈部蜇伤处的灼热烧伤感加剧被迫取消了后续工作安排。后体育馆虽全额退还价款,但未对张先生其他诉求进行赔偿,张先生遂将体育馆管理方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调解,体育馆管理方已向张先生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先生对场馆内的设施给付费用并进行使用,与场馆建立消费合同关系,场馆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介入的第三人为“马蜂”,但是因场馆方未及时发现和清理马蜂窝,亦未对马蜂出没进行警示,导致张先生在体育场馆房间内休息时被马蜂蜇伤,属于场馆管理方的行为过错,故管理方应当对其伤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酒店、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保证其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园林、苗木等的安全性,并且,作为管理方,即使未形成消费关系,亦要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文源|西郊法庭
原标题:《灵秀普法丨“蛰”出来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阅读原文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