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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
体育集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13日
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管理制度
目 录
1.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实施细则 …………………………(3)
2.佛山市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细则……………………………(11)
3.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驻队管理员管理细则……………………(16)
4.佛山市残疾人运动员管理细则…………………………………(20)
5.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领队职责…………………………………(25)
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以下简称“集训经费”)的管理,保障我市残疾人体育集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残联厅发〔2019〕20号)和《广东省残疾人体育集训工作制度》(粤残联〔2017〕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和体育集训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集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专一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 集训经费的申报、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集训经费仅用于市级残疾人运动队集训需求的支出,包括:食宿费、集训人员补贴、运动耗品费、场地费、外出训练费、交通费、医疗公杂费、保险费、器材费和其他经申请并获批的支出。
第七条 食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用于集训人员的伙食费和住宿费。集训人员包括:运动员、领跑(骑)员、领队、教练员、专职技术人员、驻队管理员、护理工作人员和经批准的其他人员。
(一)伙食费:包括集训就餐(含外训)、训练饮用水饮料、水果牛奶、运动营养品等,每人每天不低于80元的标准支出。
(二)住宿费:根据各个运动队实际住宿情况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支出。住房属于残联物业的,住宿费可用于分摊住房的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洗涤费、住房用品和设备购置费、清洁清洗用品购置费、储物用品购置费等,但分摊金额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元。
(三)食宿费合并预算、统筹支出,应控制预算期内的人均标准不超支。
(四)根据各个运动队实际需求,可留取部分食宿费作为机动支出,主要用于外出训练、训练加量、赛前强化、营养补充及训练所在地消费水平等需求进行统筹支出或追加拨付。
第八条 集训人员补贴:用于集训运动员、领跑(骑)员、教练员、专职技术人员、驻队管理员、护理工作人员等的集训补贴。
(一)运动员补贴标准
(二)教练员补贴标准:专职教练员5500元/月·人、兼职教练员3000元/月·人。
(三)专职技术人员补贴标准:3600元/月·人。
(四)驻队管理员、护理工作人员等补贴标准:3000元/月·人。
(五)身兼数职的只按照一个岗位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补贴。
(六)集训人员抽调到省队、国家队集训期间,市级集训补贴照常发放。
(七)运动员(含领跑/骑员)集训补贴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核发,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按月核发。次月10日前发放上月集训补贴。
(八)国家队、省队、市队集训期间,国家节假日及批准返乡休整期可按满勤计算。
(九)集训补贴发放,须由本人开具残联账户所在银行的借记卡,以转账方式发放,未满16周岁的试训运动员原则上发放至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无银行卡或存折的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九条 运动耗品费:用于集训期间的零星小额耗材、训练消耗品、运动器材维修维护,按照集训运动员、领跑(骑)员人数核定,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支出。
第十条 场地费:按照集训运动员、领跑(骑)员人数核定,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支出,属于残联的场馆不支出场地费。
第十一条 交通费
(一)集训人员的训练租车、活动租车费、外训交通费,按照全队人员核定,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支出。
(二)居住在市外的集训人员由所在地往返训练地交通费,按实报销,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支出。其中交通方式原则上选择客运班车、火车硬席、动车或高铁二等座,重残人员以及超过1200公里路程可选择飞机经济舱,但须控制预算期内的交通费总额不超支。
第十二条 集训服装费:用于运动队的队服、训练服、训练鞋、训练帽等(不含田径跑跳鞋、柔道服和自行车骑行服、骑行鞋、头盔等专项设备),根据项目需求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支出。
第十三条 医疗公杂费:用于集训人员因训致伤(病)就医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体检费、生理机能监测、兴奋剂检测以及公杂事务的支出,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据实支出。
第十四条 保险费:用于购买集训人员年度意外保险,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以运动队为单位购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各个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驻队管理员和业务部室、财务负责人均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报销手续相关规定
(一)办理报销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有权拒绝办理,特殊原因需附情况说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填写报销单据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发票相关规定:发票抬头须写单位全称,发票上列明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涉及批量采购的,需附物品清单(需盖公章)和领用证明。发票背面由经办人、证明人分别签名,涉及物资采购的应有验收人签名。
(四)食宿、集训人员补贴、集训人员考勤、物品签领等表格不统一样式,根据各个运动队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应包含必要信息要素。
1.食宿费的清单应包含日期、人数、标准、合计、总计、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名等要素。若按照房型核算的住宿费,应有住宿日期、住宿人员、住宿天数、住宿标准、房费合计,以及经手人、运动员代表(每月更换)、审核人签名等要素。
2.《集训补贴发放表》应有姓名、队内职务、身份证号码、出勤天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银行账号、获得最好成绩情况,以及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等要素。
3.服装、运动耗品和运动营养品等报销应附《发放签收表》,并包含品名、数量、金额,以及签领人、经手人、审核人签名等要素。
4.交通费报销:参训人员集训往返的交通费须由参训人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费用事项并签名确认,其他交通费也应在发票背面注明费用事项。
(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经费支出能够使用公务卡、转账或支票支付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应提前报告财务、请示单位分管领导并获批后才能执行,在报销时应附情况说明,并由经办人、教练员、驻队管理员、领队分别签名确认。
(六)及时结算报销。除食宿、集训人员补贴等按月核算外,其他支出应在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结算单据应有教练员、驻队管理员、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分别签名。
(七)通过云平台采购或者统一采购超过3000元的支出应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原件应留存两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用于报销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安排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发放)、移交、报废等手续,并定期盘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使用集训经费购置的体育器材、场馆设备、生活设施、办公设备等资产,其所有权归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有,登记、使用、领用、保管等严格按照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额器材或易损耗器材根据经费预算和各个运动队需求采购,达到固定资产额度的,应有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发放)等手续,并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发票、清单、合同等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着满足训练、比赛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装备、器材等采购计划,并纳入年初预算申报。对社会捐赠达到固定资产登记额度的应列入资产管理。每年统一执行资产盘点和报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资金支付手续,加强对集训经费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的队伍建设,规范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的管理,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市级残疾人运动队从事训练教学任务的教练员。
第二章 教练员职责
第三条 积极融入运动队,服从领队的管理。正确引导运动员养成乐观向上、顽强拼搏的价值取向。
第四条 根据竞赛规程,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负责运动员训练和参赛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实时把握项目发展动态及国内外发展形势,掌握医学分级规则,熟悉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方法。
第六条 参加相关的进修、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培训和辅导基层教练员训练。
第七条 为国家、省和市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第八条 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协助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提供本队(组别)运动员的选定、交流及退队的方案,报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第十条 强化对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其预防兴奋剂发生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教练员选用与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教练员拟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心残疾人体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
(三)熟悉选聘项目或健全人相对应项目的专业技能,获得一定的竞赛成绩者优先聘用。
(四)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教练员选用根据各个运动队实际需求确定,通过个人自荐、学校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经过市残疾人联合会考察、审核、批准等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教练员等级分为兼职、专职两个等级。
兼职教练员指经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选用程序,进入市级残疾人运动队兼职从事训练教学任务,并且任教期间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专职教练员指经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选用程序,进入市级残疾人运动队专职从事训练教学任务的教练员。
第十四条 确定教练员名单及其等级后,应在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和运动队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进入运动队从事训练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正式选用的教练员可领取相应的集训补贴。所带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按照《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练员纪律
第十六条 服从领队管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集训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按时参加训练教学工作,及时完成领队交予的任务。
第十八条 发扬民主,团结同志,关心、爱护和帮助运动员,不得殴打或使用侮辱人格的言语粗暴对待其他教练员、驻队管理员、运动员等。
第十九条 严禁教练员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来提高运动员成绩。
第二十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运动员奖金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严禁直接、变相(言语暗示等)向运动员或运动员家长索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收取运动员及其家长赠送的现金(含转账)、购物卡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接受运动员及其家长的宴请。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与在训运动员及其家长有不正当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利益来往。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不服从管理的,领队有权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有不改的,领队有权当场决定给予停训1天至1周的处罚。仍不悔改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决定给予停训1个月或退队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退队。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吸毒或触犯刑法的,开除处理,未发放的集训补贴和比赛奖金不再发放。
第五章 教练员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做好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是继续选用的重要依据,第一年考核不称职者,留队察看;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市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解除其教练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表
佛山市残疾人体育教练员选用及等级审批表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教练员、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存一份。
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驻队管理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运动队驻队管理员的管理,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市级残疾人运动队驻队开展训练、生活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驻队管理员职责
第三条 积极融入运动队,服从领队的管理,协助做好队伍训练、生活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一)在集训开始前,了解队伍抵离和人员信息,全面做好集训准备。队伍到达后,收集和上报队伍有关训练、生活的各类需求和服务信息,及时上报并协调解决。
(二)联系安排队伍训练保障、日常生活、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相关事宜。
(三)及时发现集训期间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队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协助做好队伍集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三章 驻队管理员选用
第四条 驻队管理员拟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心残疾人体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
(三)熟悉选聘项目的专业技能,现役或退役运动员优先选用。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驻队管理员选用根据队伍管理实际需求确定,通过个人自荐、学校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经过市残疾人联合会考察、审核、批准等程序确定。
第六条 确定驻队管理员名单后,应在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和运动队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进入运动队从事训练辅助任务。
第七条 正式选用的驻队管理员可领取相应的集训补贴(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除外)。
第四章 驻队管理员纪律
第八条 服从领队管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集训规章制度。
第九条 发扬民主,团结同志,关心、爱护和帮助运动员,不得殴打或使用侮辱人格的言语粗暴对待教练员、运动员等。
第十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运动员奖金和补贴。
第十一条 严禁直接、变相(言语暗示等)向运动员或运动员家长索取财物。
第十二条 严禁收取运动员及其家长赠送的现金(含转账)、购物卡和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接受运动员及其家长的宴请。
第十四条 严禁与在训运动员及其家长有不正当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利益来往。
第十五条 驻队管理员不服从管理的,领队有权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有不改的,领队有权当场决定给予停职1天至1周的处罚。仍不悔改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决定给予停职1个月或退队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退队。
第十七条 驻队管理员吸毒或触犯刑法的,开除处理,未发放的集训补贴不再发放。
第五章 驻队管理员考核
第十八条 驻队管理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做好备案。
第十九条 驻队管理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是继续选用的重要依据,第一年考核不称职者,留队察看;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市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解除其驻队管理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表
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驻队管理员选用审批表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驻队管理员、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存一份。
佛山市残疾人运动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运动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训练任务、训练目标的实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试训、集训和代表佛山市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和领跑(骑)员。
第三条 运动员管理工作由各个运动队负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运动员选拔、注册、退队与变更注册
第四条 选拔。选拔方式分个人自荐、地方选送、全市性选拔等。选拔入队的程序为:运动队提出入队人选——未办理注册的办理注册手续——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第五条 注册。选拔入队的运动员,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佛山市残疾人体育协会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参照《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退队。在训运动员退队需办理相关流程:
(一)运动员主动退队,自行填写运动员退队申请表(见附表),教练员、领队分别签字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二)因运动员违反集训制度、队伍人员调整、竞赛需求等原因客观退队,由教练员填写运动员退队申请表(见附表),领队签字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全国残运会冠军、世界冠军、残奥会前三名运动员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变更注册。运动员变更注册到外市残疾人体育协会的,须个人以书面形式向运动队提出申请,经教练员、领队签字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变更注册地后,运动员不得参加佛山市市级各项比赛。具体参照《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动员待遇
第八条 集训期间的食宿、交通、集训服装、训练器材和日常文化活动等费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九条 运动员根据《佛山市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实施细则》领取集训补贴。
第十条 集训或比赛期间,因集训或参赛导致相关伤病,享有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意外损伤。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免赔部分在运动队医疗公杂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该项目集训经费统筹支出。若仍有不足,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研究解决。
(二)普通门诊。在运动队医疗公杂费中支出。
(三)一般住院。有工作单位的运动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无工作单位的运动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运动员入队后须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国家传统节日或运动员发生重大变故,向运动员发放适量慰问品(慰问金)。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按照《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运动员守则
第十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 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争光。
第十五条 关心集体,团结队友,心怀感恩之心,尊重领队、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六条 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其他省市和民族习惯,注意社交礼仪。
第十七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不得吸烟、酗酒、赌博、寻衅滋事等。
第十八条 按时参加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教练员制定的训练计划完成训练,保证训练质量。
第十九条 注意礼态礼仪,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训练场地、训练器材和公共物品,管理好个人财物。
第二十条 注意安全,服从管理,不得私自外出。按时作息,集训和比赛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不得容留他人住宿,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一条 知耻明礼,顾全大局,不得私自与外市、外省等达成竞训协议或约定,不得透露我市竞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弘扬体育道德和残奥精神,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对手。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
第五章 运动员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留队察看和开除三种处分。违纪处分在运动队内公示5个集训日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表
运动员退队申请表
佛山市残疾人运动队领队职责
一、负责运动队全面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运动队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管理规范。
二、参与训练计划制定,检查训练计划落实,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钻研熟悉本项目竞赛、分级规则、规程,了解掌握本项目赛事和技术信息。
四、协调解决运动队集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教练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关心运动员文化教育、心理疏导,做好教练员、运动员思想工作,协调队伍内部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促进内部团结。
七、定期组织召开队内会议,及时了解队伍训练生活情况,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汇报相关信息。
八、负责突发事件处理、反兴奋剂等工作。
九、完成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