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华侨申请回中国定居,审批程序是什么?
华侨回国工作的,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怎样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中国“绿卡”审批制度,是否适用于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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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针对近年来在维权工作中接触到的、海内外侨胞关心的问题,分别就身份、出入境、探亲定居、婚姻生育等方面,逐一进行解答。
1.出国人员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根据公安部1994年《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取消了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2.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出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国定居即移民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通过以下七种方式:
(1)亲属移民:依靠亲属关系的身份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等办理定居手续的移民。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因婚姻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及因领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都可以构成亲属移民的条件。
(2)专业技术移民:专业技术人员,如专家、教授、工程师、工艺家及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或在某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均可以自己的特殊技能为条件,申请专业技术移民。
(3)投资移民:以经济实力为条件,申请到另一国家投资办企业或商贸业等而达到在该国定居目的的独立移民。
(4)劳务移民:具有一定技术技能的工人或农民,或者如厨师、技工、修理工等专门行业的人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定居的移民。
(5)国籍归属移民:也称国籍认定移民。原出生地在外国的公民,由于其出生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该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即自然取得该国国籍。所以如果他们自愿放弃已经取得的国籍而恢复出生地国籍,那么他们就成为国籍归属移民。
(6)政治性移民:因政治、宗教、种族、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由所在国到另外一个国家避难定居的人。
(7)转换签证移民:指获得非移民签证者,到达所在国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符合办理移民的条件,而被所在国批准将非移民签证转换为移民签证,即成为转换签证的移民。
3.华侨申请回中国定居,审批程序是什么?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4.华侨回国工作的,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5.华侨回国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怎样办理?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国内户口管理有何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或者户籍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7.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何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
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需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的,应在申请回国定居或回国定居的同时,向原侨居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办妥将养老金转到中国领取的手续;回国定居后,可以委托当地中国银行协助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8.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和国家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9.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
①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
②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③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处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10.中国“绿卡”审批制度,是否适用于华侨?
“绿卡”即外国人在居留国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了中国“绿卡”审批制度:《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绿卡”审批制度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华侨持有中国护照,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中国“绿卡”审批制度不适用于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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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记者 龚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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