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天白水库。受访者供图
2月7日,春寒料峭,距离重庆开州城区48公里处的九龙山镇,蓄满水的天白水库水平如镜,犹如群山环抱着一颗明珠。
水库大坝下,已投用的坝后电站日夜运转,这个电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今年1月取得了第一笔发电收入。不远处,装机容量2倍的余水电站也已完工,预计在今年夏天投用。
谁能想到,这个2012年开工的水库,曾因资金缺口面临停工风险,差点烂尾?
一笔由重庆三峡银行发放的贷款,让问题迎刃而解,盘活了这座水库,使其加快竣工。这笔贷款还实现了在“取水权”预质押登记融资方面的全国首创。
这背后都有什么故事?
重大项目遇上资金难关,面临停摆
天白水库是开州的一座中型水库。2009年,天白水库作为开州(原开县)重大项目启动立项。它的总库容为1047万立方米,功能设计方面,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正常蓄水后,可有效解决附近超过10万人、0.66万头牲畜饮水和1.08万亩农田灌溉问题。
一座中型水库的修建,少则三五年,多则十余年,建设周期长,变数多。水库投资方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晓亚记得,一开始水库总投资预算为3.5亿元,但由于工期太长,材料价格上涨,原有的功能设计也因客观因素需要优化——料场及料场临时道路、大坝次堆石区较软岩筑坝、溢洪道变更、天白水库开发功能调整、引水建筑物及配套电站、水保方案调整、移民规划调整及政策变化等一系列重大设计变更,最终项目投资预算从3.5亿元增加至5.4亿元。
总投资逐步增加,2020年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款需要集中兑付。一下子,项目近2亿元的资金缺口出现了。
这近2个亿从哪来?项目负责人找到了负责集团投融资业务的刘晓亚。“我们去找大大小小的银行谈,很多银行一开始表示感兴趣,也开展了前期调研,甚至有的开始上会了,最后却没有获批。”刘晓亚坦言,最大的难点就在于水库还没建好,还没有获得取水许可证。
已建成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库授信很容易,但是天白水库项目必须竣工验收过后才能拿到取水许可证,现在没有资金,竣工就要无限期拖延,这就陷入了死结。而取水权利未获得、担保不足值、收益测算有缺口,无论是国有大行,还是股份制银行,要想发放这么大一笔贷款都很难。
一年时间过去了,项目仍然没有找到融资,眼看建设进度变慢,甚至到了停工的地步,负责人愁得睡不着觉。“毫不夸张地说,我们都心灰意冷了,有好多次都想放弃。”刘晓亚感慨道。
走出第一步,做“吃螃蟹的人”
天无绝人之路。2022年,重庆三峡银行开州支行负责人在一个偶然的场合听到此事。“我们是库区银行,本身也做过类似的业务创新,是不是可以尝试?”于是,他们主动找到开乾集团沟通,同时向总行汇报情况。
没过几天,重庆三峡银行一行人开着越野车来到水库实地调研,彼时,工地几乎是停摆状态。从下午看到晚上,银行相关负责人觉得,这单业务可以做。
此前,重庆三峡银行多次通过金融创新支持盘活自然资源,其向武隆某农业企业发放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也是重庆首笔。
“我们是小银行,体制机制灵活,在突破阻碍、开展创新方面,反而具备优势。我们需要走出第一步,做吃螃蟹的人。”接到任务后,三峡银行绿色金融负责人员带着团队开始分析研究。
大家一致认为,水利设施除了固定资产,最核心的就是水资源,而调整设计后的天白水库项目,对水资源价值挖掘比较充分。比如在电站设计方面,除了坝后电站,还有余水电站,将第一次发电后的水资源用来二次利用。作为核心资产的取水权自身价值也没有盘活,通过调研,重庆三峡银行发现取水权自身其实是有价值的,其在全国的交易均价约为0.5元每立方米,从重庆市场来看,交易均价约为0.14元每立方米,未来还有相当大的升值空间。
虽然没拿到取水许可证,但能否进行取水权质押预登记,这是重庆三峡银行提出的一个大胆设想,虽然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经验证明,以未来的收益作为质押是可行的,但是取水权质押预登记与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相比,也有本质区别,需要得到政府部门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质押的是5年取水权,但随着每年取水指标的使用,质押物随之变少,担保力度将不断减弱。如何控制风险?那就将分期还款与取水权指标使用挂钩,锁定回款资金,设定分期还款计划。
“我们看了三峡银行提交的初步方案,非常符合绿色金融改革发展思路。”人行重庆市分行金融研究处有关负责人说。2022年8月,适逢《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里面就提到重庆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此外,人民银行总行和水利部还出台了《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等。
国家和市级均有政策支持,企业有实际需求,银行也敢于创新,于是,人行重庆市分行金融研究处负责人带着三峡银行有关人员赴市水利局进行协商,大家一拍即合。
项目加速,深度挖掘水资源
框架已定,要开展业务,就得提交项目开工以来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这个项目已开建十年,仅仅是各种审批文件、票据等,就堆满了一个屋子的铁皮柜。那段时间,三峡银行开州支行客户经理不停往工地跑,搜集整理材料。
经过大半年的努力,研究取水政策,政府部门磋商,材料搜集齐全,审批流程走完,项目根据天白水库核定的取水量及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在市水利局取得了取水权质押预登记,这标志着重庆在擘画绿色金融这篇文章中又书写了创新一笔。
有了预登记,便有了信用背书,解决了“银行不敢贷”的问题。三峡银行总部为这笔贷款,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保姆式服务”。2023年8月,1.2亿元贷款批下来了。
这笔贷款并非一次发放,而是根据建设进度分批放款使用,截至目前,已陆续发放了7笔资金。
“三峡银行是最后一个介入的,我们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没想到成了。”刘晓亚介绍,有了这笔钱,项目建设开启肉眼可见的加速度。最先投用的是坝后电站,2023年12月开始运行。按照1天发电收入7200元左右计算,扣除维修期和枯水期等因素,年收入可达100万元。余水电站也已经完建,正在加紧渠道建设,力争在今年底完成项目所有工程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围绕国有资产盘活,未来我们还考虑在水库周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搞搞采摘旅游,深度挖掘水库价值。”刘晓亚说。
人行重庆分行金融研究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个金融支持美丽重庆建设的经典案例,也是国家绿色金融政策在重庆的生动实践。
前不久,市水利局和人行重庆市分行还联合印发《关于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支持、鼓励相关单位参照三峡银行的案例,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和指南。
数据显示,重庆目前有大中型水库133座,其中大型19座,中型114座。如果将这些水库的取水权价值挖掘出来,粗略按照每座水库每年取水指标2000万立方米来估算,按照重庆目前的取水权交易价格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金融机构可以为重庆水利设施再提供约20个亿的信贷资金支持。
“鼓励大家积极探索开展水权质押融资业务,就是为了拓宽绿色信贷融资渠道,盘活水利资源资产,助力水利基础设施增效扩容和技术改造。”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庆三峡银行这笔融资的顺利发放,也为水资源的盘活作出了重大创新,是落实市委“三攻坚一盘活”的重要实践。(记者 佘振芳)
人人贷通过发理财产品等筹集资金,重庆市金融办提醒投资者不要参与
短短几年内,大量人人贷平台公司成立,以其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但人人贷平台公司的连连倒闭,甚至卷款潜逃,也让大家意识到了很大的风险。
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多种业务模式,让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人人贷演变的新业务到底是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还是潜在风险较大的涉嫌违规业务?晨报记者专访了重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专家。
什么是人人贷?
人人贷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线上信用贷款模式创新,实际上是将民间借贷范围从熟人、朋友、生意伙伴等特定范围,借助互联网的广域性扩展到了陌生人等不特定的任何有资金需求的人。
权威部门提醒
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重庆晨报:国外的人人贷和国内有何不同?
市金融办: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较为成熟,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都能及时有效地查询到个人的详细资料,失信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现一次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保障、房贷利率等一系列问题,有效规避了大量潜在风险。而国内信用体系尚在加快建设中,人人贷缺少督促用款人及时还款的信用机制。借钱给熟人、朋友、生意伙伴这些充分了解信息的对象都有无法收回资金的可能,何况那些不熟悉、无法掌握信息的陌生人。
在我国,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不参与出资人和用款人之间实际资金支付,不承担借贷风险。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入股投资公司为名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滚动吸收资金、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等多种业务模式,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重庆晨报:这种人人贷有何危害?
市金融办:人人贷平台公司实质上是开展了类似于银行等机构的金融业务。但人人贷平台公司门槛低,资本金规模、管理水平等都不强,这样的角色转变明显超出了其能力承受范围,其开展相关金融活动也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实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及营业网点广泛开展营销推广活动,人人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公众性,突破了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特定性的范围界限,形成了向不特定的个人集资、并向不特定的个人放款的局面,被平台公司放大运用后极易演变为其非法集资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发生了“人人贷”公司卷款跑路的案例,为此,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了风险提示,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人人贷演变的四种新模式
1借贷 参与贷款牟取高额利差
2012年1月,张某找到某人人贷平台公司希望借款。在公司介绍下,市民王某答应借款18万元,并与借款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约定支付出资人的月利息1.2%。当日,出资人王某与该公司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日为王某向张某借款到期的2012年7月。借款人张某支付的利息成本为月息2.2%,超过出资人获得的1.2%,利差则由平台公司收取。
市金融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案例进行解析:“这个平台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实质上为王某到期收回资金及利息提供了保证及代偿约定,由其负责对该笔贷款进行实质性地管理。由于人人贷平台公司资本金往往都不大,但参与的借贷交易量大,由其提供担保及约定代偿的资金额度与实际资本相比过大,对出资人资金收益及安全的保证能力有限。若风险较为集中出现时,必将无法承担代偿责任,出资人资金将面临较大损失。公司在借贷行为中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利差,实质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2发理财产品 客户资金或被挪作他用
2012年6月,某人人贷平台设计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赵某将2012年5月发放给借款人李某的期限12个月的贷款1.8万元以及发放给其他人的6笔贷款(金额共计9万元)形成的债权打包设计为理财产品转让与钱某,钱某将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支付到转让人赵某银行账户。钱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协议约定期满后钱某按其出资金额的102%再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赵某或其提供的其他债权受让人。赵某对李某放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钱某购买理财产品提供的资金,通过滚动发行将3个月的短期资金集合成长期资金,发放12月-24月不等的贷款。赵某向李某放贷实际收取的年利率为20%,但支付给钱某的年化利率仅为8%,利差高达12%。
市金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例中,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借款人李某等之间的资金操作复杂,资金运作缺乏监控。出资人钱某只有通过赵某及其公司了解借款人李某等信息,赵某个人的道德风险无从约束,存在虚构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赵某及其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从而达到将钱某等理财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的目的。同时该类公司存在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行理财产品来维持资金周转、做大资金规模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最终给理财客户造成较大损失。
3股权投资 涉嫌非法集资
除了借贷模式和理财模式,有的人人贷平台公司还想出了吸引客户入股的经营模式。
某人人贷平台公司设立了多个投资公司,并在相关区域的营业网点进行营销介绍,吸引客户投资入股。
去年1月,出资人苏某就被这种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和该平台公司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出资40万元,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合作期满后出资人可退股,由该投资公司收购。而且,股东与该公司的资金进出频繁,存在老股东资金退出和新股东资金进入的滚动筹资行为,公司实际吸引的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同时,该公司资金并没有像营销人员宣传的那样去直接投资产业,而是被占用投资到有关房地产企业。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个人人贷平台公司名义上是组建投资公司吸收股东入股,但实际上是采取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向出资人滚动吸收资金,并且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了营销,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4商业预付卡 说白了就是募集资金
某人人贷平台公司向某商业公司发放了一笔2000万元贷款,形式上采取了8折购买该商业公司提货卡的方式签订协议支付资金,1年期满后,由商业公司回购。即平台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商业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提货卡,一年后再由商业公司以2500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这样一来,平台公司就赚得了500万元的利息,相当于贷款利率高达25%。同时,该平台公司以商业公司的名义制作了大量提货卡并按8折优惠向市民销售,待一年期满后再以8.96折的价格进行回购,这样购买者获得的年化收益率是12%。
有关法律专家解释:在此案例中,该平台公司给商业公司放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向市民销售的提货卡。这种附带收益回报的提货卡,其实质已经演变成为理财产品,成为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的渠道。企业发行提货卡不但需要到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销售提货卡也应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对这样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同时予以取缔。(记者 赵鹏 吴黎帆)
(来源:重庆晨报)
快过年了
你有没有算过
这一年攒了多少钱?
面对一笔不小的积蓄
你会怎么管理呢?
保守派可能选择存银行
也有人买了基金
或者自己炒股
而小楠选择了
委托他人帮忙投资理财
结果95万亏掉74万!
这钱还拿得回来吗?
糊涂啊!给了钱就没关心过
小东与小楠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为他进行投资理财。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进行具体约定。
小楠分两次
向小东转账投资款
共95万元
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楠又得知自己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
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没有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
投资两年 突然爆仓了
两年间,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
但好景不长
小东在境外平台的
投资账户爆仓了!
分文不剩
除去投资期间小东向小楠支付的收益,小楠亏损了74万余元。
眼看自己的钱款打了水漂
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判小东赔偿51.8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楠和小东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小东、小楠未经批准
从事外汇投资交易
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双方的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
小东赔偿小楠
投资款51.8万余元
小东不服
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诉小楠相关的投资情况,已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操作并无不当,对最终的亏损结果不存在过错。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小楠作为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小东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小楠辩称,小东就投资款的具体投资收益、投资方式及理财款的使用方式对他存在欺骗,是造成亏损结果的直接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
依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本案中小楠和小东
对投资亏损金额如何承担呢?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楠对于小东进行外汇投资的事宜是明知的,但其作为投资者,即便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做过多了解,但其理应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小楠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没有把小楠的资金与他自己的资金进行区分,也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而投资账户由小东实际控制,亏损产生由他操作所致。
小东对账户资金亏损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亏损的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要理性投资
了解投资信息
选择正规合法
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
委托他人理财时
切勿盲目跟风
更不能做“甩手掌柜”
直到爆仓才追悔莫及
综合:上海一中法院、案件聚焦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