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水平就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以及法官的素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又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中之重。因此,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要求广大法官着重增加的四种能力之一,笔者近年来对许多法官的庭审进行了考核和旁听,深感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方面有许多值得探讨和思考。
一、当前庭审驾驭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法官的这一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出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但由于历史原因及目前基层法院的现状,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官和人民法院本身对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并不够重视。如何从理论上认识研究庭审驾驭能力才刚刚起步。其次基层法院案件多任务重,开庭相对来讲比较多,一个法官一年要办案150件以上,多的在300件以上,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有时间总结研究庭审驾驭能力的理论和经验。谈不上从理论的高度认识和研究庭审驾驭能力。科学的总结庭审经验甚少,缺少系统的庭审理论知识。传统的庭审模式形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对这种沿袭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改得不多,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诉权。庭审的技能相对欠缺。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再次,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和城市居民和城市的农民工及农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借贷等类型案件,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比较缺乏。多数法官就抱着只要实际问题得到解决,并不在意庭审效果如何。因此,多数法官在庭审中不注意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为中心,对当事人不是讲理说法,而是采取简单的方式,所以,造成有些案件判了当事人仍然不满。因为,他们不知道输赢在什么地方。法官在庭审中不善于思考当事人内心想法,不善于观察当事人动态的原因,使庭审变成一种僵化模式,庭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提高。多数法官对庭审作用认识不够,认为庭开得好不好与案件的质量没有关系。庭审中能查清的事实当然好,但查不清的庭后也可以查,庭审的好坏和判决结果的好坏没有关系。有的甚至错误的认为庭审仅仅是个形式,只要把证据弄清楚,裁判文书写透彻,案件的质量不会有问题。因此,笔者考核旁听的庭审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哪样的问题。集中反映在庭审驾驭能力上不高,有的庭审节奏不紧凑,过于拖遢;原、被告的陈述反反复复,法官不能及时引导,整个庭审比较松散,可以一庭结束的而造成多次开庭。有的过于急躁,未让当事人把话讲完就不让其发言,法官经常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有的不能很好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有的代替当事人举证,有的应当出示的证据没有出示,有些证据法庭应当认证的而没有认证,有些对认定的证据阐述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证据规则的运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不好。有的未能很好的归纳争议焦点,概括能力不强的难于切中主题,有的法官焦点归纳不全面。提炼双方关键的争议焦点针对性不强。还有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有的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够;少数案件给人的感觉陪审员是陪衬等等。总之,当前法官庭审实务中,法官的指挥、引导、控制、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导致庭审走过场,事实上也影响了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途径和举措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进一步强化庭审作用和功能是重中之重,我们的法官应当具备哪些庭审驾驭能力怎样才能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它不仅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理论课题,而且已作为法院审判改革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为什么有的法官开庭 当事人信服,旁听者赞叹,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达到有机统一,为什么有的法官的开庭就达不到这样的效果呢,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我们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问题。
当然,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和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建设应当从现在抓起,用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实施。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现有状况,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途径和举措,作为我们法官本人无非是两条途径。
第一、通过理论学习不断的增加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十七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应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这是审判的前提条件。但法官所具有的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法官不断学习和丰富的实践积累而来的。庭审驾驭能力的知识也是通过认真的学习才能取得的。因此,业务学习是法官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只有不断学习知识,才能厚积薄发,只有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才能在审判工作总结经验和得失,才能掌握审判规律和审判技巧,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这就是自己驾驭庭审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法官宋鱼水就是我们的典型,她不断学习,才能有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才能具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
第二、大胆的实践锻炼,不断的总结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技能。随着我国法治的加强,法院审判功能的强化,法官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也日益受到法院高层的重视,被提到提高法官素质的主要议事日程上来,各级法院都把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内容,增强法官司法创新实践。司法实践是法官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活动的创新只有在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探索,才能取得成果,才能判断创新的好坏。目前,正处在司法改革的变革期,司法创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检验法官能力的一项条件,我们知道法官的审判活动是能动的,法官不是工厂里的复制产品的机器,法官应是能动的执法者。在严格执行程序法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程序法中不利于审判效率,不利于审判公正的及时进行调整,以达到程序的完善,对于实体法中规定不符合现代要求,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官在依据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处理案件时,要适时总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依据原则的同时,法官要进行补漏,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使案件处理的原则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只有通过大胆的实践和不断的总结经验才能得到逐步的提高。
作为国家和法院对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国家和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驾驭庭审能力的理论研究。目前这方面的专著不多,应当承认关于庭审驾驭能力的理论基础还相当薄弱,要从繁荣理论着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中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笔者主张首先应当在法律院校开设庭审驾驭能力课程,目前在大学本科阶段开庭一课是诉讼法课程中的一部分,驾驭庭审能力并没有作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为了加强庭审能力的理论研究,法律院校应当独立开设庭审驾驭能力的课程。作为一个法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备庭审驾驭能力这一职业技能。
第二、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职业技能,这一点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认识是一致的。既然它作为一种职业技能,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参照其它职业技能给法官职业这一技能确定相应的职级。笔者认为目前可分为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并与《法官法》相衔接,不具备相应的庭审职业技能不能晋升相应的法官职级。对三个不同的职级要要制定相配套的标准。法官通过考试和考核可以取得相应的职级。
第三、加强培训和考核,对现有法官要加大培训力度。突出重点培训现有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将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为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首先、由各级法官学院统一实施这一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其次、对现有法官的庭审能力进行考核,将它作为选任法官的基本条件之一。目前江苏法院系统已将法官的庭审能力作为法官业绩进行考核,但这种考核统一的标准还不够科学,加上这一工作才刚起步,经验不足,其相配套的措施没跟上。因此,笔者建议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进行专门考核,要制订考核的符合实际且可操作的标准,凡经考核并符合标准的,要认证其资格,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对现有法官庭审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未能取得职业资格的要调离法官岗位。
第四、组织庭审观摩评比,交流经验, 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每年由各单位申报一至二个庭审,可以现场评审也可制作庭审录像。交由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所申报的庭审进行观摩评审。探索最佳模式和评比最佳庭审,树立典型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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